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:
(一)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、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機關(guān)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、圖形相同的;
(二)同外國的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該國同意的除外; ?。ㄈ┩g國際組織的名稱、旗幟、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(jīng)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;
(四)與表明實施控制、予以的標志、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(jīng)授權(quán)的除外;
(五)同“紅十字”、“紅新月”的名稱、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(六)帶有民族歧視性的;
(七)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;
(八)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。
縣級以上行政區(qū)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,不得作為商標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;已經(jīng)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(xù)有效。